【案情回放】
李某于2007年4月为蓝天会展公司承揽的综合展厅工程做油漆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招工材料。李某被派往河南省郑州市进行布展工作,2007年4月28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伤致大腿骨折。经查,2007年4月,李某曾领到蓝天会展公司制作的“布展施工证”,该施工证包含两张卡片,一张为黄色卡片,其正面记载卡片的有效期,背面记载内容为布展施工须知;另一张为白色卡片,正面记载李某职务为油工,单位为“蓝天公司”,并粘贴李某照片,背面记载内容为工作证制度,其中一条款的内容为“凡辞工或解除合同者,必须把工作证交回人事部,才准结算工资后离开本公司”。两张卡片上均未加盖任何公章。
诉讼中,虽然蓝天会展公司认可曾制作过上述卡片,并称卡片是通过另一个名称为飞天会展公司的一名员工王某发给李某的,但并不认可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辩解说:卡片上没有加盖其公司的公章,涉案工程已经转包给飞天会展公司实施,李某系受雇于飞天公司,布展施工证只是蓝天公司根据工程发包方要求的格式,为了方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而制作的,并不代表蓝天公司与持卡人具有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会展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蓝天会展公司制作的布展施工证表明了双方的用工关系,尤其是白色卡片上“工作证制度”的内容,清楚地表明卡片的性质是工作证;“辞工或解除合同”之前提是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故其内容足以认定蓝天会展公司承认与李某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据此,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于事故发生的时候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关键证据】
用以佐证劳动关系的各种证件、卡片、考勤表、招工资料等,例如本案中的布展施工证。
本案最为直接的证据是布展施工证
(1)是否加盖蓝天公司公章并不重要,因为蓝天公司已经承认系自己制作;
(2)卡片记载的内容相互印证,共同表明李某系蓝天会展公司所雇用。
【举证指导】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但短期内仍不可能消除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关系。比如建筑、装修、家政、洗涤等行业,这些行业是工伤高发行业,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举证证明与企业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用工关系,之后才谈得上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其他的证据如果合法有效,同样可以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是否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甚至是关键证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为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按照证明力从强到弱的顺序,劳动者可以考虑提供银行支付工资的记录(可以要求银行出具);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管理人员书写或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入场证、服务证、考勤表等辅助性证据;公司管理人员承认与劳动者具有用工关系的会议纪要、录音材料;工友证言等。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如果当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其后的工作中,应当提高防范意识和搜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保存好上文提到的各项证据材料,未雨绸缪,方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