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不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

吴某,系四川某单位的退休职工,2005年1月1日,63岁的吴某与某职业中专学校签订了《聘用协议书》,担任学校机械加工专业教师,报酬是每月3000元,协议有效期自2005年1月1曰至2007年1月1曰止。2006年6月5曰,吴某骑自行车由家到学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吴某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医疗费用7700元,伤残簦定费800元。事后,昊某要求学校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学校表示,吴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并且不予支付任何培佳。吴某于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定,吴某所受的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此后,吴某提出行政复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终作出决定,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审理结果】

吴某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市中院最终认定,吴某与学校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由于法院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一般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但是,即便吴某不能获得工伤认定,学校也无法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吴某骑车上班是与聘用工作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伤害,因此,吴某依法有权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劳动者是在劳动关系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一般来说,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只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16周岁;

二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即具备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将现役军人、保姆和公务员等排除在了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上述人员的相关权益受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实践中,企业只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几类特殊的劳动者,包括未成年人、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实习生和外国人等,上述劳动者中,有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特别规定,如未成年人和外国人;有的是对其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实践中存在争议,如退休返聘人员和在校实习生。

1.未成年人劳动关系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由于未成年人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仍处于生长发育期,以及有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因此,法律对未成年劳动者依法采取了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从事禁忌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对未成年劳动者迸行定期健康检査用人单位应当分别在以下阶段对未成年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招用未成年劳动者,应当办理登记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劳动者须持证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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