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学理上,劳动合同按照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企业通常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常态,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为补充。并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企业往往选择短期劳动合同居多,并且当员工工龄达到十年的时候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方法不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上海某外资企业人力资源部赵经理准备清理最近到期的劳动合同,并决定是否续签。赵经理发现,2010年5月到期的劳动合同一共12份,其中3份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龄本次到期后已逾10年。赵经理按照以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签思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首先是基于双方自愿,企业单方通知不续签可以阻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于是,在征求总经理意见后,书面通知这些老员工到期不再续签。但这些老员工不服,认为劳动者只要工龄满10年,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按照各地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法律要件:一是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均同意续签,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法达成签订的合意致使签订不能。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企业的这种选择权却被法律剥夺了,劳动者只要连续工龄满十年,即可向公司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与该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如果此时企业阻扰并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等地的地方性上海等地的地方性裁审意见中还进一步明确,对于原劳动合同到期时工龄满10年,但如果双方仍然愿意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然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
鼓励和引导企业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及今后劳动立法的一个基本趋势。劳动合同立法的指导思路是通过对企业短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多种法律责任制约,引导企业向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长期化的方向发展。《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需要做的就是调整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合同期限设置的思路,将员工管理的立足点和落脚点从劳动合同的期限管理转换到员工绩效的考核管理上来,实行有升有降、奖惩分明的考核管理制度。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
作为考察员工的方式,试用期和一个特定的固定期限合同都可以被选择。但试用期比较短,主要是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其意义仅只是在于甄别员工是否应该被录用。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新进员工和工作年限较短的员工是可以适用的,通过短期和中期劳动合同的考察,可以发现,丰富工作经验或担任管理职位的老员工而言,5-7年或更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则是他们所愿意接受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对于长期工作的老员工管理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管理而言,还是应当调整到绩效考核方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约定合同终止的期限,并不意味着又回到计划经济年代的铁饭碗,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特定情形下,企业也是可以对这些员工形式自主管理权,并依法合理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为了防止部分员工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丧失竞争意识,无固定期限劳动管理更应侧重于对员工的绩效考核。通过设置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不胜任管理办法,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调岗调薪,对于
屡次考核都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经过法定程序后,企业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