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内容为法院审理劳动案件的重要依据

【案情回放】
张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作为公司秘书,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月工资为1500元,工作内容为日常接待并协助公司其他部门日常办公需要。
2006年5月,公司口头通知张某待岗,2006年6月,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合同。
后张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后张某经咨询律师,才知道自己可以要求待岗生活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同时,支付自己待岗期间生活费用。张某在诉讼中提交了仲裁裁决作为证据。
【关键证据】
仲裁裁决。
【举证指导】
劳动争议案件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因此在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必须是已经经过仲裁委员会的事项。
本案中,张某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已经经过仲裁的,而其提出的待岗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却没有经过仲裁,因此,法院以此争议为经仲裁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在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必须先要经过仲裁程序。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实施,该法第2条规定了需要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对劳动仲裁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起诉讼。’’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提起仲裁的时效问题,新的法律与《劳动法》有所区别。《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新颁布的《调解仲裁法》改变了这一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牢记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证明劳动合同存在及其内容是到法院诉讼的第一步,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劳动合同并不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尽管《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劳动合同时,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仍然可能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如果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成立,应当对此举证。本节主要论述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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