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4条规定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与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尽相同,需要特别介绍一下。集体合同争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两类争议的特点相异,所以处理的方式也不同。
(一)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属于权力争议范围。法律规定,这类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
(二)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是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集体合同尚未订立,因此属于利益争议范围。由于这类争议无法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处理,所以《集体合同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与管辖划分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是受理和协凋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履行以下职责: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具体协调处理争议;制定《协凋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双方执行;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向政府报告提出有关建议。
对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划分的规定是: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公司以及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发生争议的处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有关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
按照规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程序大致如下:
(1)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进行协调处理。
(3)案件受理后,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一临时协调处理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工作。
(4)处理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各自选派3至10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5)处理争议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需延长期限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6)争议处理结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的负责人共同签订、盖章。
(三)违反集体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依据,是首要条件。所谓违约行为,即指当事人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集体合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两种情况。不履行,又称完全不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不完全履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没有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没有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条件、履行方式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实践中,一般来说大多数违反集体合同违约行为表现为不完全履行,真正不履行的情形比较少。二是违约方要有过错。追究集体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除坚持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外,还要看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过错是集体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所谓过错,是指违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约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违约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发生违约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违约结果的发生。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应承担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在实践中,集体合同的违约多属一方的行为。因此,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则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集体合同的违约行为,有时也表现为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企业行政违反集体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行政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即指由于企业行政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过错行为,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企业行政一方违反集体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有:
(1)行政责任。企业行政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对其主管机关负纪律责任,如果由于其违约行为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时,其主管机关就应依法对企业行政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罚或者是批评、教育一类的纪律处分。
(2)经济责任。企业行政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如违反法律规定的由企业行政负责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时,集体合同管理部门就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处理。如果企业行政的违约行为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则应视其违约情形和侵犯工会和职工利益的事实,承担赔偿责任,以补偿对方当事人和职工个人的损失。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根据工会和职工的要求,继续履行集体合同。
(4)支付违约金。企业行政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集体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一般由企业行政直接责任人员支付。
(5)刑事责任。如果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恶意违反集体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企业工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企业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样负有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如果由于企业工会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企业工会同样应承担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对工会会员承担道义上和政治上的责任。工会本身不负担不履行物质赔偿责任。在我国的集体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有企业工会承担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劳动竞赛,协助企业行政实现集体合同所定各项措施等义务。这些义务都是道义上的和政治上的。
3.职工个人违反集体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工违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样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职工个人的责任条件同样须具备违约行为和主观过错两个条件,另外常常还有造成严重后果一类的事实。职工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有:
(1)行政责任。由于职工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还违反了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所以应该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承担行政责任。
(2)支付违约金。是指职工违反约定义务,支付企业行政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责任形式。
(3)道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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