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前世今生

在劳动法实务中,“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本文将从1995年至2008年的“劳动法时代”和2008年以后的“劳动合同法时代”两个不同的阶段,来讨论“事实劳动关系”的前世今生。

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在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等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实际上存在着劳动关系。故在实务中,将此种情况名其名曰“事实劳动关系”,承认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会存在劳动关系。

但1995年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是错误的。劳动法律关系确立的标准不应是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劳动的事实,而不是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凭据,而非劳动关系产生的依据。

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纠正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用工事实,成为了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而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再是劳动关系确认的标准。双方有劳动合同而没有用工事实,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双方有用工事实而没有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综上,“事实劳动关系”只是在劳动法时代,由于立法的错误认识而产生错误法律概念。在劳动合同法时代,已经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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