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2月1日,王小姐与上海的C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小姐的岗位为仪器分析测试员。2005年10月,C公司因业务需要,从美国进口了一台分析测试仪,该仪器的操作以及数据分析属于世界领先技术,需要到美国接受专业的培训。C公司决定派王小姐去美国培训,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C公司派王小姐到美国进行技术培训3个月,服务期为2年,违约金为人民币5万元。2006年1月,王小姐培训结束回到C公司,2006年8月,王小姐向C公司提交辞职书,C公司认为王小姐的服务期未满,因此不同意王小姐的辞职,2006年9月,王小姐将C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C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审理结果】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C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王小姐承担违约责任5万元人民币。
经过审理,仲裁裁决C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为王小姐办理退工手续,同时,王小姐应支付C公司违约金5万元。
【律师解析】
一、关于劳动者的解除权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2条之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按劳动法第31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对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1、有服务期约定时,劳动者的解除权问题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服务期未满,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肯定的,但由于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服务期有约定的,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有脱密期约定时,劳动者的解除权问题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脱密期内,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答案同样是肯定的,但同时由于劳动者违反了双方关于脱密期的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同时还要求,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结合本案,C公司派王小姐到国外接受技术培训,这种情况,C公司可以和王小姐约定服务期,同时可以设定违约金。根据实际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因素,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两年,违约金为5万元,应当是公平、合理的。王小姐虽然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但其履行了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因此,C公司应该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同时,由于王小姐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王小姐应该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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