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某公司技术开发部的主管,2009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有意与其续签合同,王女士不愿意,要求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之前王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条款。在离开公司时,王女士不愿意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在离开公司1周后,去了另一家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王女士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的张方喜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拒领经济补偿金仅是王女士自己放弃自己的权利,但对竟业限制的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显然,王女士不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去了有竟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上班违反先前的竞业限制约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公司在王女士离职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同时要求王女士以书面形式确认不愿领取补偿金这样的事实,以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材料。其次,在确定王女士已违反公司与之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鲁中晨报 记者 张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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