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自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自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三条 甲方应有计划的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四条 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 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天至两天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有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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