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公司集体合集体合同样本

经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平等谈判、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其目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和权益。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的发展。

第二章 职工招聘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招收职工,择优录用。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按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公司保证职工每周休息二日。

第九条 公司有责任做好均衡生产,尽可难避免和减少加班加点。

第十条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的加班报酬:

(1)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在夏季高温期间或从事有毒有害以及特别繁重的工种,工会可以建议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节日和厂庆期间应当安排职工休假或活动: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公司确定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为厂庆日,由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庆典活动。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从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公司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职工工资水平每年元月由工会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技术熟练程序、劳动效率以及生活物价指数上涨幅度,向公司提出年度工资调整要求,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制定、发放办法由公司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的收入分为基本收入、补贴收入和效益收入等,其中:

(1) 基本收入包括技勤工资、年功工资、智能工资。

(2) 补贴收入包括物价补贴、职务补贴、特殊工种补贴、洗理费、交通费补贴。

(3) 效益收入:奖金等。

(4) 夜班津贴:每天下午班后继续从事生产工作和和上二班、三班的为夜班(包括加班)。夜班满二小时不足八小时的,公司应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每人每天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八条 职工按规定享有探亲、婚丧、生育等假期,假期工资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条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种岗位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并发给特殊工种补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从事特殊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能止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每年夏暑高温季节(5~9月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并提供必需品以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和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生产安全;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检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按规定做好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定期对女职工进行专项体格检查。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1987)018号文件规定从1987年7月1日起,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从1993年起按规定实行职工失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职工养老补贴金制度,从1987年1月起,公司为职工办理养老补贴金,存入银行,建立个人专户。

第三十条 从1994年6月起,公司为职工办理为期5年的简易人身保险,公司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10元,职工个人交10元,共20元投保,期满其保险金全部返还给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死亡丧葬和家属抚恤费,参照国家的有关标准,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职工请事假不发给工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以及死亡丧葬和家属抚恤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的14%的福利费用为医疗和福利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一般每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疾病及时治疗,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七章 职工福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以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1) 公司每年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经董事会批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2) 公司和工会共同努力,办好食堂,改善职工生活。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生产任务完成,公司免费提供午餐,标准视物价情况而定,出勤者享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按本市规定的标准,按月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中方提供建造或购置职工住房的费用补贴。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技术教育,进行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第三十九条 享受公司出资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职工,必须履行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提前解除合同者应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将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一次性罚款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企业处分职工须征求工会意见,应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可以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章 合作共事

第四十三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持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负责人每1~2个月召开一次联合会议,就企业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共求企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可以应邀出席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工会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关系,沟通感情。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若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应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或单方均可向福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如有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合同以外的事,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本省市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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