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福州市民翁先生来到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他所在的单位拖欠了他工伤期间的工资900元。
翁先生告诉记者,从去年3月份开始,他就在仓山区某单位上班。7月27日,他在工作时扭伤手臂,此后在家休养。等他去领7月份工资时,却被告知受伤工资另外核算。随后,他多次跟单位负责人交涉,但对方称他工伤期间并未上班,一直没有支付他7月份的工资。翁先生表示,他在领6月份工资的时候,单位还曾私自扣下了200多元,至今也没有补回。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称,单位扣发职工工伤期间工资的做法于法无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再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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