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要求所有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

【咨询问题】我是一家生产化学药品外资企业的普通员工,工作岗位是做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工作。2010年4月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公司决定和每一位员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书》,包括我在内,限期签订,不能拒绝。我一直拖延未签,因为我不明白,我所在岗位又不掌握什么秘密,为什么让我签?我不签行吗?

【咨询解答】你拒绝签订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法条的意思是,用人单位在选择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时,应当限定在有机会接触、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且承担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一般指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决策人员、高级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及其他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和人员。企业可与承担保守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作为劳动者的一项义务,可以避免因劳动者利用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有用信息和特殊技能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竞业限制条款不能滥用,企业不能想签就签。竞业限制首先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劳动者所在岗位是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是所有员工都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你作为公司的清洁卫生人员,不掌握公司的商业核心秘密和核心技术,不在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内,公司不应当要求你签订此协议。因此说你可以拒绝公司的要求,不签订。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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