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遭“竞业限制” 律师:无补偿条款无效

两个月前在市南区某货运代理公司工作7年的部门经理孙先生收到了公司的解雇信,一个月来孙先生到处找工作却接连碰壁,他随后发现原来工作的公司跟岛城很多货运代理公司打了招呼,称孙先生和他们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定,雇佣孙先生很可能引官司上身。“我和公司当初签订的合同里提到了竞业限制,要求我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种行业,但没有约定公司对我的竞业限制补偿。”昨天孙先生反映,这种合同显失公平不应该对他有约束力。

被公司辞退遭遇“竞业限制”

“其实我和一般的业务员一样,要出去跑业务拉客户,根本进入不了公司的决策层。”孙先生称,2005年他被升为业务经理后,公司与他签订合同,其中有关于竞业限制的内容: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行业。合同上没有约定公司要给他竞业限制补偿,也没有约定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司在解雇我时并没有要求竞业限制,也没有给我任何的竞业限制补偿,在合同上只规定了我的义务而没有权利,履行这种义务将极大地损害我的利益。”孙先生称,公司与他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应该导致合同无效。

记者随后联系了这家货运代理公司,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与中层以上的职员签订的合同中,都有类似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为了防止高级员工在离职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经营问题的正常做法。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并没有规定相关的金额。

律师: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

记者随后咨询了海之源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涛律师,他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或经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公司必须给予孙先生必要的经济补偿,否则可视为公司放弃了竞业限制的要求,竞业限制无效。 (记者 黄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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